案件名称:陈建、冷亚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黔0181刑初34号
所属地区:清镇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17公开日期:2018-05-26
当事人:陈建,冷亚军
案由:盗窃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黔0181刑初3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

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

被告人冷亚军,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

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冷亚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冷亚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估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建、冷亚军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陈建、冷亚军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

被告人冷亚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建、冷亚军采取交替作案,相互掩护或独自作案的方式,在贵州省清镇市、龙里县、惠水县等地,在网吧趁他人熟睡之机,多次盗窃他人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7月份的一天,在贵州省黔西县明星网络会所内,被告人陈建、冷亚军趁被害人邓某1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S手机盗走。

2017年11月1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16元,因手机屏幕有损坏,被告人陈建将其丢弃。

2.2017年7月份的一天,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朝阳网吧内,被告人陈建、冷亚军趁被害人周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9PLUS手机盗走。

2017年10月20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29元,二人将手机变卖后挥霍。

3.2017年8月份的一天,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龙之胜电竞馆内,被告人陈建趁被害人王某1熟睡,将其放在座位上的一部魅族U20手机盗走,2017年9月19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79元。

被告人陈建将手机变卖挥霍。

4.2017年8月份的一天,在清镇市鲨鱼网咖内,被告人陈建、冷亚军趁被害人饶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9SK手机盗走。

2017年9月19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17元,被告二人将手机变卖后挥霍。

5.2017年8月4日,在贵州省龙里县地球网吧内,被告人冷亚军趁被害人杨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X9PLUS手机盗走。

2017年11月22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28元。

被告人冷亚军将手机变卖挥霍。

6.2017年8月9日,在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路同星网吧内,被告人陈建、冷亚军趁被害人黄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8手机盗走。

2017年11月22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92元。

被告二人将手机变卖后挥霍。

7.2017年8月14日,在贵州省龙里县浪人网络时代店网吧内,被告人冷亚军趁被害人罗某1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

2017年11月22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7元;被告人冷亚军将手机变卖挥霍。

8.2017年8月24日,在清镇市金枫影业网络会所内,被告人陈建趁被害人王某2熟睡,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VIVOX7PLUS手机盗走。

2017年10月20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48元;被告人陈建将手机变卖挥霍。

9.2017年8月25日,在贵州省惠水县奇趣电竞网咖内,被告人陈建、冷亚军趁被害人蒋某1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A57手机盗走。

2017年9月19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29元;二人将手机变卖后挥霍。

10.2017年8月26日,在清镇市红新社区云岭中路Q8网咖内,被告人陈建趁被害人兰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9手机盗走。

2017年8月31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74元,被告人陈建将手机变卖后挥霍。

11.2017年8月29日凌晨,在清镇市百花新城黑色玫瑰电子竞技会所内,被告人冷亚军趁被害人王某3熟睡,将其放在背包内的一部金立S10手机盗走;被告人陈建趁被害人肖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7S手机盗走。

2017年8月31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立S10手机价值人民币2399元,被盗OPPOR7S手机价值人民币1959元。

2017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两部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陈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建、冷亚军的供述;2.被害人邓某1、周某、王某1、饶某、杨某、黄某、罗某1、王某2、蒋某1、兰某、王某3、肖某的陈述;3.价格认证委托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十份、鉴定意见通知书;4.关于冷亚军、陈建盗窃案涉案赃物查找的情况说明;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6.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对被告人陈建查询结果;7.抓获经过;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9.被告人陈建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冷亚军相互掩护或独自在各地网吧趁他人熟睡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后将手机变卖共同花销。

其中被告人陈建参与或独自盗窃9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43元;被告人冷亚军参与或独自盗窃8桩,共计价值人民币18547元。

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陈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