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三层301。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原审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179号B座。
法定代表人:王健儿。
上诉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浙0192民初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本案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
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向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杭州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