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黑0103行初21号
所属地区:哈尔滨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30公开日期:2018-03-29
当事人: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孙宝柱
案由:nan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黑0103行初21号原告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王清林。

委托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三人孙宝柱,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住所地阿城市。

原告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一案。

经审查,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为哈尔滨市××区,本院无管辖权。

故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