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杨小平与被执行人凤县黄牛沟采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凤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陕0330执20号
所属地区:凤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1-25公开日期:2018-02-23
当事人:杨小平,凤县黄牛沟采石场
案由:nan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330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平。

委托代理人:杨熙晨。

被执行人:凤县黄牛沟采石场。

负责人:邹磊。

申请执行人杨小平与被执行人凤县黄牛沟采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1988.42元,承担执行费980元,共计72968.42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71988.42元,承担执行费98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1月24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全部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