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熙晨。
被执行人:凤县黄牛沟采石场。
负责人:邹磊。
申请执行人杨小平与被执行人凤县黄牛沟采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1988.42元,承担执行费980元,共计72968.42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71988.42元,承担执行费98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1月24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全部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