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云34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5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丽江监狱于2018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玉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玉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