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受鲍其平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中超利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兴业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100号、102号、112号303室、304室、401室、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鲍其平与被告宜兴市中超利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8年1月2日,鲍其平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宜兴市中超利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鲍其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中超利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