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曾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男,汉族。
被告:王宁,男,汉族。
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