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1002民初191号
所属地区:内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11公开日期:2018-06-13
当事人: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宁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002民初191号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5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曾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男,汉族。

被告:王宁,男,汉族。

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