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道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云01民辖终1254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1-15公开日期:2018-06-13
当事人: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道祥,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晓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1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麻园村***号。

法定代表人:陈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道祥,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重庆市大足县。

原审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荣。

原审被告:吴晓伟,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上诉人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5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五华区辖区,合同履行地为楚雄州××县××大道××期项目工程所在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五华区人民法院或武定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冯道祥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