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纪坤、张松怀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728执保6号之二
所属地区:东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1-05公开日期:2018-03-23
当事人:李纪坤,张松怀,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
案由:nan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8执保6号之二申请人李纪坤,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张松怀,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

被执行人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工业路北段,系鲁R×××××号重型罐式货车登记车主。

关于李纪坤与张松怀、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年1月5日作出的(2018)鲁1728财保4号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张松怀驾驶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所有的鲁R×××××号重型罐式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0元,申请人李纪坤以李盼云在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7091200016101085101)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

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

本院以对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