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龚道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垫江县沙河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钱正凤,经理。
再审申请人垫江县天力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天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垫江县沙河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沙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力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垫江县全牛霸王牛肉餐厅与我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其出具《情况说明》能够证明专场费就是返利。
2、二审判决认定专场费与返利不是同一回事缺乏依据:专场费就是将提前预付给沙河公司的返利。
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沙河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并且违反专销约定从其他公司购买酒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审判决不予支持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新的证据的问题:垫江县全牛霸王牛肉餐厅与天力公司签订的协议与本案不同,《情况说明》也仅是对新的证据中双方履行协议情况的说明,不能证明该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适用于本案,故不能推翻二审判决。
2、关于二审判决对专场费与返利内涵不一致的认定依据问题:专场费和返利本身就是不同名词,如果涵义相同,没有必要在同一合同中做不同表述;在合同内容上,专场费和返利规定在不同条目,各自独立。
因此,天力公司主张专场费就是返利缺乏依据,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3、关于违约责任认定问题:天力公司主张沙河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因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六条约定:结账方式:每月16日结清上月所有账务。
很明显,在结清账务之前,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