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垫江县天力商贸有限公司与垫江县沙河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民申2609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8-01-25公开日期:2018-07-18
当事人:垫江县天力商贸有限公司,垫江县沙河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2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垫江县天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龚道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垫江县沙河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钱正凤,经理。

再审申请人垫江县天力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天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垫江县沙河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沙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力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垫江县全牛霸王牛肉餐厅与我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其出具《情况说明》能够证明专场费就是返利。

2、二审判决认定专场费与返利不是同一回事缺乏依据:专场费就是将提前预付给沙河公司的返利。

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沙河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并且违反专销约定从其他公司购买酒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审判决不予支持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新的证据的问题:垫江县全牛霸王牛肉餐厅与天力公司签订的协议与本案不同,《情况说明》也仅是对新的证据中双方履行协议情况的说明,不能证明该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适用于本案,故不能推翻二审判决。

2、关于二审判决对专场费与返利内涵不一致的认定依据问题:专场费和返利本身就是不同名词,如果涵义相同,没有必要在同一合同中做不同表述;在合同内容上,专场费和返利规定在不同条目,各自独立。

因此,天力公司主张专场费就是返利缺乏依据,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3、关于违约责任认定问题:天力公司主张沙河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因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六条约定:结账方式:每月16日结清上月所有账务。

很明显,在结清账务之前,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