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连某,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410481-100176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410481-100176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