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481行审1号
所属地区:舞钢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8-01-12公开日期:2018-03-05
当事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某
案由:nan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048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连某,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410481-100176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410481-100176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