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崔万兴,局长。
被执行人:汝阳县涧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伟,负责人。
地址:汝阳县城东出口。
申请人汝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汝阳县涧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污行政处罚一案(汝环罚[2017]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申请人汝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执行人汝阳县涧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15日,16日,19日至22日,25日、26日,出口废水氨氮超标排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系环境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做出汝环罚[2017]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应缴排污费的三倍即38877元罚款。
并于2017年5月1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汝阳县涧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
申请人汝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汝环罚[2017]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和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汝环罚[2017]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
被执行人汝阳县涧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