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312刑初79号
所属地区:徐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26公开日期:2018-03-06
当事人:王某某
案由:nan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1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某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为了推销贷款业务,于2016年5月30日从罗某(另案处理)手中收受公民个人征信信息135条,并用于打电话推销贷款。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的证言,个人征信报告,远程勘验报告,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