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106执7603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1-08公开日期:2020-03-26
当事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7603号 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988号中圣丰广场十七楼、十八楼及九楼901-907,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毅、梁燕区,均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峡西省横山县。

关于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建国应清偿贷款43260.7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166元、执行费105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7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为外地牌照,暂时无法处理。

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