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毅、梁燕区,均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峡西省横山县。
关于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建国应清偿贷款43260.7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166元、执行费105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7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为外地牌照,暂时无法处理。
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