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城东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洪建煌,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发明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