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赵毅、杨洋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1民终12342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8-01-10公开日期:2018-12-24
当事人:孟赵毅;杨洋;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12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赵毅,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洋,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五村民小组。

负责人孟选利,该组临时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娃,男。

委托代理人魏振忠,男。

上诉人孟赵毅、杨洋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兆寨村五组)、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兆寨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被上诉人兆寨村五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孟赵毅、杨洋均系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的合法村民,2009年10月12日孟赵毅、杨洋登记结婚,2010年3月23日生育一子孟赵维权。

2016年12月3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颁发独生子女证。

2015年,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处的土地被征用。

后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召开三委会及小组代表会议制定了集体土地收益款分配方案,2015年10月27日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结扎户口。

2016年1月,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按照每人62000元的标准给予本组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

2017年1月,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按照每人3600元的标准给予本组村民分配公产赔偿款。

均未给予孟赵毅、杨洋分配独生子女奖励份额。

现孟赵毅、杨洋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

庭审中,孟赵毅、杨洋坚持其诉请,并提供了:1、户口本、结婚证,用以证明孟赵毅、杨洋系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村组村民,理应依法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2、独生子女证,用以证明孟赵毅、杨洋系独生子女户,按照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应享受多分配一人份额的奖励。

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兆寨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其答辩意见,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

兆寨村五组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答辩。

本案因兆寨村五组未到庭,致调解程序未能进行。

孟赵毅、杨洋于2017年7月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称,孟赵毅、杨洋系夫妻关系,均系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村组合法村民,且为独生子女户。

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村组土地被征收,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征地款,孟赵毅、杨洋作为独生子女户,应享受多分一人份额的奖励,但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拒绝给付该份额。

现请求判令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支付孟赵毅、杨洋征地补偿款62000元、公共财产分配款3600元共计65600元,并由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兆寨村委会辩称,对于基本事实认可,对土地征用及分配方案制定及发放金额时间都无争议。

关于本次发放征地款村扎户口时间2015年10月27日,如果孟赵毅、杨洋户口当时在册及有独生子女证的我方认为可以分配。

如果是以后才上户口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兆寨村五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孟赵毅、杨洋系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村组的独生子女户家庭,有孟赵毅、杨洋提交的独生子女证明及户口本印证,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亦认可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但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所在村组分配征地款将村民户口结扎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作为独生子女户理应届时在计生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孟赵毅、杨洋在2016年12月30日才办理独生子女证,且不具备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村组独生子女户之主体资格,故孟赵毅、杨洋要求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62000元,诉请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孟赵毅、杨洋要求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支付3600元公共赔偿款一节,因2017年1月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按照每人3600元的标准给予本组村民分配公产赔偿款,此时孟赵毅、杨洋已具备独生子女户主体资格,且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可增加一人份的份额。

故对孟赵毅、杨洋要求兆寨村五组、兆寨村委会兆寨村五组分配相关款项36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考虑到分配方案在兆寨村委会参与下制定,并由其监督指导执行,故兆寨村委会应对孟赵毅、杨洋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62000元之诉求。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五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孟赵毅、杨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3600元;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受理费1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兆寨村五组承担720,其余退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孟赵毅、杨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村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其系独生子女户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且其在2016年12月30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请求:1、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62000元的征地补偿款;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兆寨村委会答辩称,村委会只是制定方案,具体分配方案是由兆寨村五组具体制定的,村委会不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航天二期将其村的地征了,每亩50800元,地是按组划分,按照每个队的在册人口数平均分配,故每个队平均分下来的钱有差异。

兆寨村五组答辩称,孟赵毅、杨洋在分配款之后才办理的独生子女证,其组上只要是扎户口之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都没有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