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蒿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