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金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从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黔2633财保317号
所属地区:从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1-25公开日期:2018-07-18
当事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金杰,石涛留
案由:nan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33财保317号申请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北上新区卫生行政大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3009782424J。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盛林,男,系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石金杰,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申请人:石涛留,女,2000年6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申请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向被申请人石金杰、石涛留征收社会抚养费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金杰、石涛留的银行存款3048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顺利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