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植美英与冯英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1825民初10号
所属地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11公开日期:2018-02-26
当事人:植美英,冯英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25民初10号原告:植美英,女,壮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冯英仁,男,壮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本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植美英诉被告冯英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植美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6.74元,由原告植美英负担。

审判员  庞海付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