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植美英诉被告冯英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植美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6.74元,由原告植美英负担。
审判员 庞海付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