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兰喜。
委托代理人刘智新。
委托代理人闫观宇。
被执行人冯均明。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编号410781-1902795285号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