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苗永与孙禧岭、孙冠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2民终943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1-31公开日期:2018-07-12
当事人:江苗永,孙禧岭,孙冠韫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2民终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苗永,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禧岭,男,1955年6月20日,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冠韫,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江苗永与被上诉人孙禧岭、孙冠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苗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