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禧岭,男,1955年6月20日,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冠韫,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江苗永与被上诉人孙禧岭、孙冠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苗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