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新华街道办事处古楼社区桑树园居民委员会、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581民初42号
所属地区:临清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24公开日期:2018-07-16
当事人: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街道办事处古楼社区桑树园居民委员会,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顺集团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81民初42号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顾效国,总经理。

被告:新华街道办事处古楼社区桑树园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温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马金峰,主任。

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桑树园。

负责人:李传刚,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董事长被告:山东大顺集团公司。

住所地:临淄区辛店单家。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街道办事处古楼社区桑树园居民委员会、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72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