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圣青,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高中文化,肥城市安驾庄镇五祖庙村农民,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圣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圣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1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圣青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无名路右转,再由东向西行驶至芒果KTV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圣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03mg/100ml。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张圣青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圣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张圣青户籍信息,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圣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张圣青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其为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