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琼9027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安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邱安健于2016年5月25日入监服刑。
服刑期间,首报减刑。
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8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8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邱安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邱安健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安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邱安健自2016年8月起至2017年10月止,累计考核15个月。
共获得2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邱安健应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7年6月22日向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邱安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安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焕利审 判 员 周业夏审 判 员 未 锋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韩一陆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