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彭再,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菊莲。
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斌、李海东、刘菊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但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用免交、减交或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虹审判员 袁 胜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