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卫生与丁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1523民初93号
所属地区:舒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18公开日期:2018-02-27
当事人:谢卫生,丁劲松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523民初93号原告:谢卫生,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汉,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劲松,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谢卫生与被告丁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卫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劲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卫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同意并给付现金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

2017年春节前,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却置之不理。

丁劲松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同意并给付现金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2017年春节前,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却置之不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

综上所述,谢卫生要求丁劲松偿还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劲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卫生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丁劲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