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浦江,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安县。
因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浦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7)川152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黄浦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浦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浦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黄浦江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