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建泽,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紫金北街洪福苑*幢*单元**楼201301西。
被执行人柴星梅,女,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紫金北街洪福苑*幢*单元**楼201301西。
申请执行人卜天佑与被执行人李建泽、柴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8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卜天佑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经查,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卜天佑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了(2017)晋0882民初86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建泽、柴星梅拥有的河津市紫金北街洪福苑1幢2单元13楼201301西房屋予以查封。
因被执行人李建泽、柴星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被执行人李建泽、柴星梅拥有的河津市紫金北街洪福苑1幢2单元13楼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