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红俊。
本院在执行袁国锋与李红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红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红俊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将标的款本金650.00元及相关费用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泳超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案报告书一、当事人情况申请执行人袁国锋,男,1975年9月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上谷乡屈家沟村一组。
被执行人李红俊,男,1981年4月14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下板城镇中居博雅园9号楼2单元1301号。
二、执行依据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505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