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6行审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8-01-29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nan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湘0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

法定代表人彭洁,局长。

委托代理人阎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龙小祖,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蛟龙。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6月13日对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作出的岳气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作出的岳气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7年4月24日,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对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进行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发现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欢乐地水上乐园项目”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手续,且项目已近完工。

该局当即下发岳气通[2017]006号《气象行政执法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手续,但该公司一直未予执行。

2017年6月2日,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依法向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送达了岳气罚告[2017]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岳气听告[2017]001号《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17年6月13日以岳气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89000元,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提出可以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