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邓某1与臧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09民初204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12公开日期:2018-04-01
当事人:邓某1,臧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09民初204号原告:邓某1,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邓某1母亲),住上海市。

被告:臧某,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邓某1与被告臧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被告臧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变更邓某1与臧某所生之子邓某2随原告生活;二、判令被告臧某自2018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孩子邓某2抚养费2,500元,至孩子邓某2年满18周岁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9日生育一子名邓某2。

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已于2014年8月7日在本院调解离婚。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子邓某2随被告臧某生活,原告邓某1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现为了给孩子更好生活环境及教育环境,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

被告臧某辩称,对离婚及孩子情况均无异议。

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只愿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9日生育一子名邓某2。

2014年8月7日,原、被告在本院调解离婚。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子邓某2随被告臧某生活,原告邓某1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邓某2随被告臧某生活。

现原、被告对变更邓某2随原告邓某1生活达成一致意见,合理合法,应予准许。

至于孩子抚养费,本院依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酌情确定2,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邓某1与被告臧某所生之子邓某2随原告生活;二、自2018年1月起,被告臧某每月月底前支付孩子邓某2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邓某2年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