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崔继中,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王瑞萍,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王华与崔继中、王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通仁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崔继中、王瑞萍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华借款本金58000元,承担逾期还款利息7741.13元(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合计65741.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两执行人负担诉讼费用2145元。
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王瑞萍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