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孙永强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延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陕0622刑初2号
所属地区:延川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19公开日期:2018-01-30
当事人:孙永强
案由:危险驾驶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622刑初2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永强,男,1985年12月22日生于延川县延川镇,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农民,住延川县城。

2012年10月1日日因寻衅滋事被延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24日因妨害公务被延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7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13日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8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永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孙永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孙永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陕JAQ8**小型轿车,由延川县北新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晨风宾馆附近公路时,与白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相撞,致白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孙永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37mg/100ml。

属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永强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白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只是轻微受伤,未住院治疗,也未造成经济损失,孙永强在事发后积极向被害人白某某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信,公安机关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酒精检测仪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人薛某某、冯某某、马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永强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永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