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306执1321号之一
所属地区:淄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1-31公开日期:2018-02-27
当事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孙轶,向萍,孙钧
案由:nan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孙轶,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向萍,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孙钧,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孙轶、向萍、孙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2017)鲁030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制作并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制作并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制作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孙轶、向萍、孙钧现无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并将此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供本院强制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