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勇与被执行人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47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