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国海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三宫梁村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新0104民初802号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24公开日期:2018-04-18
当事人:李国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三宫梁村砖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新0104民初802号原告:李国海,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娜,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三宫梁村砖厂,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三宫梁村*组。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系该厂厂长。

原告李国海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三宫梁村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海委托代理人马丽娜,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三宫梁村砖厂法定代表人徐建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国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劳务费)682000元,利息79794元(按月4.875‰利率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计24个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0年开始,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生产空心砖,到2015年11月14日双方核对后,除已支付部分,被告尚欠原告款共计780000元,2016年9月被告支付98000元后,剩余682000元工资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三宫梁村砖厂辩称:欠款事实认可,欠款金额属实。

原告给砖厂制砖已经十几年了,不是不支付欠款,是因种种原因,被告目前确实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长期为被告砖厂提供劳务,2015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李国海工资款780000元”。

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6年向原告给付98000元后,余款682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索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微信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劳务欠款682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微信索款记录,事实清楚,亦扣除被告出具欠条后已给付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按4.87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计算并主张的利息79794元被告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鲁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