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显翠,女,1972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马小波,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向世洪,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李治兵与被告向显翠、马小波、向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治兵,被告向世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显翠、马小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治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事实和理由:被告向显翠、马小波系夫妻关系。
2015年10月20日向显翠因承接工程急需用钱,向我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不定,被告承诺要求偿还提前10日通知。
该款由向显翠的兄弟向世洪担保。
之后经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向显翠未到庭答辩。
被告马小波未到庭答辩。
被告向世洪辩称:我担保是事实。
现在向显翠、马小波有房有车,有能力偿还此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被告向显翠向原告李治兵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不定,被告向显翠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向世洪在借据上签字担保。
2015年10月21日原告李治兵通过银行给向显翠之夫马小波账户上汇款6万元。
之后原告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向显翠与被告马小波于2013年7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2%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受法律保护。
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向显翠与被告马小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现原告要求被告向显翠、马小波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向世洪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主债务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向世洪的保证责任仍在保证期限范围之内,故被告向世洪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