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余治香,女,1984年7月31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人葛小强申请被申请人余治香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申请人葛小强以无公安机关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