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卫氨纶纱线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691执853号之一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20公开日期:2017-11-30
当事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卫氨纶纱线厂
案由:nan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6505208-7。

法定代表人:孙茂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301B室,组织机构代码75731604-X。

法定代表人陈丰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卫氨纶纱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3707475-X。

负责人蔡林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卫氨纶纱线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卫氨纶纱线厂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卫氨纶纱线厂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解除对张家港市华卫氨纶纱线厂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