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巩向琛、宋新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121民初5420号之二
所属地区:长沙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04公开日期:2017-09-13
当事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巩向琛,宋新玲,巩向铎,刘兆霞
案由:追偿权纠纷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420号之二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403337-5。

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

被告巩向琛,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宋新玲,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巩向铎,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刘兆霞,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向琛、宋新玲、巩向铎、刘兆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