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
被告巩向琛,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宋新玲,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巩向铎,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刘兆霞,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向琛、宋新玲、巩向铎、刘兆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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