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2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色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色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色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色校的罚金刑未履行且月均消费较高,综合该罪犯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