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杜某、师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孝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1181执747号
所属地区:孝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30公开日期:2017-11-20
当事人: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杜某,师某
案由:nan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西关利明街2号法定代表人:褚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某。

被执行人:师某,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系被执行人杜某之妻。

上列当事人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诉杜某、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杜某、师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孝义市跃峰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与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担本案受理费14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