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248眭小纪与范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1民终224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镇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8-30公开日期:2017-11-22
当事人:范素萍,眭小纪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2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素萍,女,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眭小纪,男,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关保,扬中市法制事务研究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范素萍因与被上诉人眭小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素萍上诉请求:撤销(2016)苏118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本案借款人陈尚梅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借款系其犯罪事实的一部分。

被上诉人与陈尚梅的借贷合同关系因陈尚梅构成犯罪而无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因其主合同的无效而一并归于无效。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另陈尚梅在取得借款后,向被上诉人交付了4万元现金,故陈尚梅的实际借款金额为96万元。

眭小纪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

眭小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素萍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2、范素萍承担银行利息5万元;3、诉讼费用由范素萍承担。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陈尚梅因需向眭小纪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眭小纪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正。

(二十五号归还)。

身份证320923195705251266据借款人:陈尚梅担保人:范素萍2014年10月4号”。

当日,眭小纪通过扬中农商银行向陈尚梅转账100万元。

范素萍曾是扬中农商银行丰裕支行职员,眭小纪曾于2015年3月9日向扬中农商银行丰裕支行邮寄催款手续,但范素萍已不在此处上班,故相关手续被扬中农商银行丰裕支行工作人员退回给眭小纪。

眭小纪曾于2015年3月17日向范素萍邮寄催款函,但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拒收”。

另查明,案外人陈尚梅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二、眭小纪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范素萍主张权利;三、借款是否存在利息及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量变到质变,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故借款人陈尚梅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必然导致本案借款合同无效。

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规定》第十四条之情形,故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担保合同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范素萍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的性质,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涉借条载明:“二十五号归还”,结合语境及眭小纪自认,一审法院认为该时间点为2014年10月25日。

眭小纪曾于2015年3月9日向范素萍工作过的扬中农商银行丰裕支行邮寄催款手续、于2015年3月17日向范素萍邮寄催款函,虽因多种原因被退回,但足以证明眭小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做出了要求范素萍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范素萍的保证责任不免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为利息应当从2014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又因眭小纪要求范素萍承担的利息金额为5万元,故一审法院认为范素萍承担的利息应以5万元为上限。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范素萍应当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偿还眭小纪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金100万元,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但利息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