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阳永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管城二街91号421(1室)。
法定代表人:邱征阳,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威与被告沈阳永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