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军和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皋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甘0122民初458号
所属地区:皋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07公开日期:2017-09-26
当事人:杨军,陈龙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2民初458号原告杨军,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居民,住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兰,皋兰县石洞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龙,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后湾堡子坡*号居民,住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聪邦,皋兰县石洞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军与被告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聪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余款2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杨军将甘****93号东风自卸货车以4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成龙。

被告成龙在原告交付车辆时支付车款10000元,剩余32000元出具欠条,承诺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

被告成龙于2016年4月给付车款5000元,剩余购车款2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遂酿成纠纷。

被告陈龙承认原告杨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目前没有能力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龙应付原告杨军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