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邹萍与赵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7民初389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09公开日期:2018-03-26
当事人:邹萍,赵亚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民初3899号原告邹萍,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

委托代理人田琨杨,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

被告赵亚娟,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丰都县。

身份证号×××原告邹萍与被告赵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亚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邹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注册用户可在好友空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

2016年04月06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亦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钱款,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款项划付至被告支付账户,原告与被告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

现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偿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04月06日,邹萍与赵亚娟通过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运营管理的借贷宝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借贷宝平台)的居间服务,达成《借出协议》,约定: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甲方(以下简称“出借人”)邹萍乙方(以下简称“借款人”)赵亚娟丙方(以下简称“人人行”):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10XXXXXXXX9055(出借人、借款人和人人行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鉴于:1、人人行是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借货宝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借贷宝平台”),为借贷宝平台上的借贷交易提供居间服务;2、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借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合法运营的金融机构;3、借款人拟通过借贷宝平台借入资金,出借人拟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借款人出借资金;4、借款人同意放弃知晓出借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权利,且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晓出借人真实身份信息,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为此,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条款如下: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借款金额20000元,利率年化24%,借款期限10天,自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16日,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借款,所生利息均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前一年度所生利息将计入下一年度本金计算复利。

第二条借款流程出借人和借款人在人人行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独立于人人行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支付账户”)。

出借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同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后,将出借资金存入出借人支付账户,并授权人人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出借资金由出借人支付账户划转至借款人支付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成功,借款成功次日即为利息起算日。

借款人同意并自愿接受,人人行可选择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借贷宝平台上为部分借款人提供补充贷款。

第三条还款流程借款人不得迟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以下简称“还款日”)22:00将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存入其支付账户。

……第六条罚息与费用1、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2:00点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宽限期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准,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于宽限期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自宽限期次日起,不再计收利息,而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及年化24%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出借人向人人行或人人行指定的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由债权受让人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请诉讼。

上述《借出协议》台头处,由人人行公司用黑体字加粗标注“您应当事先阅读并同时遵守《借款协议》”、“人人行在此特别提醒您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您一经点击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理解和接受,您同意本协议对人人行和您具有法律约束力”等文字内容。

《借出协议》达成当日,邹萍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给付赵亚娟借款本金20000元。

庭审中,经释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时间为借款期间加宽限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上述事实,有借出协议、转账明细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并提供证据《借出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