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古诗怡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1刑更259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08-01公开日期:2017-10-09
当事人:古诗怡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595号罪犯古诗怡,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诗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5月14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苏刑三终字第0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本院先后于2013年12月2日、2015年7月29日,分别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110号、(2015)宁刑执字第65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古诗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14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古诗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古诗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以来,罪犯古诗怡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2017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财产尚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古诗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