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学青偿还借款191000元及利息(以191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按年息6%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用由马学青承担。
事实和理由:郑雪玲与马学青是系朋友关系。
2016年6月21日,马学青向郑雪玲借款191000元。
后经多次催要未还,故提起本次诉讼。
马学青辩称,马学青通过案外人吕世莲认识的郑雪玲,吕世莲是马学青下边的一个员工,马学青没有向郑雪玲借款,郑雪玲通过吕世莲加入的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一开始马学青不认识郑雪玲,吕世莲让郑雪玲直接把钱打给马学青,具体数额不清楚。
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正常上货流程是:加入者把钱打给新生活公司上货,每个月返提成。
2017年商河新生活资金链断了,郑雪玲和马学青一起到沈阳总部,之后逼着马学青打了一份欠条,内容是:今欠新生活货款XX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并且欠条出具的日期也不是马学青书写欠条的那一天。
对郑雪玲提交的两份银行流水没有异议,但这些钱都是新生活的货款,并不是借款。
马学青累计收到一部分货款后,就会在上货前全部再转给张小娟,一般通过自己农行卡(XXXXX)或建行卡(XXXXXX)转账给张小娟,郑雪玲给马学青转账的新生活货款,应该是在2016年7、8月份开始至2017年3、4月份,正常每个月返还的提成是按照月息4分返还,具体返还提成的情况需要查询一下郑雪玲建行卡的交易流水,每月返还的情况有一种可能是马学青直接打到郑雪玲的卡上,还有一种可能是马学青给吕世莲,由吕世莲再转给郑雪玲。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郑雪玲主张向马学青出借借款191000元。
马学青主张该款项系郑雪玲通过案外人吕世莲加入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货款,该款马学青全部转入张小娟在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购货。
而马学青于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商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