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殷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科,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99128142C。
法定代表人:付新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97377.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从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第九标段中的津塘分离式立交桥6#-25#排架工程桩基及上部结构工程的施工项目。
双方签署上述施工协议后,由于被告组织施工不力和擅自停工的行为,为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其中,2015年11月到12月,被告在6#-9#排架的施工过程中,人员组织不力,导致本不应进入冬季施工的工程被拖进冬季施工,给原告造成成本增加损失。
自2016年11月起,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停工至今,期间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复工,被告前述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葫芦岛市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