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林渝南的起诉状,起诉人林渝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认定起诉人王林渝南具有被起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咀子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起诉人林渝南向长春市南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申请,起诉人1978年从山东省曹县迁入幸福乡黑咀子村,1981年户口迁入被起诉人处,起诉人认为其已经在黑咀子村居住三十多年,在村内尽到了乡统筹、村提留等各项义务,且在历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也有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待遇,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6月26日仲裁委做出长南土仲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起诉人的仲裁请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起诉人在黑咀子村一队具有土地承包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起诉人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应先确认其是否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成员的认定应属基层群众自治范畴,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